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曆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認定標準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小規模納稅人資格認定·│▩。
需符合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1]
不予認定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4.非企業性單位
5.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
認定程式
1.納稅人提交申請
2.稅務機關核對申請資料
3.稅務機關實地查驗│✘│•▩,出具查驗報告
4.稅務機關認定
申請資料
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影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影印件;
5.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特殊規定
除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