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營改增後的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
《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關於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相關事項的通知》(深國稅函〔2012〕227號)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可於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料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
《稅務登記證》副本
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
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影印件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影印件
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何為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
【國稅詳解】 所謂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即應稅服務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500萬元)的納稅人↟✘◕╃↟。相關政策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何為營改增一般納稅人
【國稅詳解】 所謂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即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500萬元)的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另外•·╃,此次營改增試點開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間“應稅服務營業額÷103%”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也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即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
《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5號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能夠按照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超過50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如果某公司在北京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後•·╃,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後•·╃,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的相關程式•·╃,及時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超標小規模納稅人是指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